医疗活动固有的风险性决定了医患纠纷的必然存在,医患纠纷亦难以避免。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增强,由此引发的医患双方矛盾也更为突出。虽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包括医患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但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仍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医学知识,还涉及法律问题,本文是为顾问单位市某医院主讲的主题为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的培训内容,以合肥地区法院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裁判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为样本进行分析,从案例中透视医疗纠纷,更好地审视、规范诊疗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学者将医疗责任分为四个类型:
医疗纠纷案件(案由)主要包括:
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和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患者在医院就诊中,即医患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造成患者损害,就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患方即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996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鉴于《民法典》已将这种民事责任明确为侵权责任,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提起诉讼,且两种类型的诉讼时效都是3年。因此,审判实践中患方大多以侵权责任案由起诉。
一、安徽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检索到安徽近三年(裁判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样本总量为850件。
安徽各地区(16个城市)近3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合肥市(130件)、芜湖(90件)、宿州(77件)、六安(71件)、滁州(63件)、蚌埠(62件)、阜阳(59件)、安庆(57件)、淮北(54件)、亳州(37件)、淮南(29件)、宣城(27件)、黄山(26件)、池州(25件)、马鞍山(22件)、铜陵(20件)。
根据安徽省《2022年安徽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常住人口数量排名前8个城市依次为:合肥市(963.4万人)、阜阳(814.1万人)、宿州(530.0万人)、亳州(496.0万人)、六安(437.9万人)、安庆(425.6万人)、滁州(405.6万人)、芜湖(373.1万人)。
整体来看,人口较多的城市,医疗纠纷相对就较多。
二、合肥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情况
检索合肥近三年(裁判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3年3月1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有效分析样本)为114件(占比91.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仅11件(占比8.8%)。
(一)具体的医疗纠纷事件
在114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中,因生育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事件最多,案件数量为20件,占比为17.5%;因腹痛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13件,占比为11.4%,排第二;因肢体伤痛就医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10件,占比为8.7%,排第三;因癌症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9件,占比为7.8%,排第四;因骨折就诊产生医患矛盾后起诉的案件数量为8件,占比为7.0%。
从数据分布情况来看,医患纠纷主要集中在生育就医问题上。不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问题仍是比较分散的,各方各面的医患矛盾均存在。
(二)原告(患方)胜诉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该114件案件中,有109个案件中原告胜诉,这部分案件占据样本总量的95.6%(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有5个案件中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占比仅为4.3%。
(三)患者就医结果情况
在原告胜诉的109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就医后的情况(损害结果)进行统计如下:
(四)司法鉴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本次114个研究样本中,有111个案件选择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占比97.3%,仅有3个案件未选择鉴定。该111个选择鉴定的案件具体来看,鉴定意见(原因力)情况如下:
1、有2个案件(占比1.8%),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参与度1%-4%,建议0%)
2、有17个案件(占比14.9%),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参与度5%-15%,建议10%)
3、有31个案件(占比14.9%)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参与度16%-44%,建议30%)
4、有23个案件(占比14.9%),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度45%-55%,建议50%)
5、有34个案件(占比14.9%)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参与度56%-95%,建议75%)
6、有0个案件(占比0%)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参与度96%-100%,建议100%)
7、有0个案件(占比0%)医方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但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8、有4个案件(占比3.6%),不予受理。该类案件中,主要原因系(1)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无法进行病历死因鉴定,无法确定死亡的因果关系,也不能由此推定医方的具体医疗过错;(2)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医患双方有一方不同意根据送检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
(五)医方存在病历伪造、篡改等情况
无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案件发生。
(六)伤残情况统计
具有伤残的的39个样本中,患者伤残情况如下:
1、患者为一级伤残的案件共3件,占比为7.7%;
2、患者为二级伤残的案件共3件,占比为7.7%;
3、患者为三级伤残的案件共0件,占比为0%;
4、患者为四级伤残的案件共0件,占比为0%;
5、患者为五级伤残的案件共1件,占比为2.5%;
6、患者为六级伤残的案件共1件,占比为2.5%;
7、患者为七级伤残的案件共8件,占比为20.5%;
8、患者为八级伤残的案件共9件,占比为23.1%;
9、患者为九级伤残的案件共6件,占比为15.4%;
10、患者为十级伤残的案件共8件,占比为20.5%。
其中,患者伤残等级在七级以上占据了样本总量的79.5%。
(七)总结
从上述样本分析来看,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主要为:
案例中常见过错内容(部分)
(1)诊断方面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方对危重病人的就地抢救和转运不规范;
(3)用药错误;
(4)对患者术前、术中、术后的检查和病情及其变化评估不足,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未及时诊疗,延误最佳手术时机或者病情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5)术前讨论及手术知情通知书中载明的手术方式与患者手写的已经手术名称不同,变更手术方式未再次向患方告知并签字确认;
(6)未见相关沟通记录记载告知患者可行手术或保守治疗的方案选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使患者丧失了早期手术的选择权;
(7)出现检验异常时,出院医嘱未见定期复查、上级医院检查等提示,送检材料中亦未见有效告知记录,存在过错;
(8)未对患者就诊情况及诊疗经过进行规范记录,对患者病情特点分析不足;
(9)抢救记录存在较多瑕疵,不能如实反映抢救过程中患者的真实生命体征;
(10)送检护理记录无部分时间段护理内容记载,因患者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因此反映医方未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护理观察义务。
具体案例:略。
(后文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