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要求其子女偿还贷款吗 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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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后代偿还70余万元 男子申请追偿法院支持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赵某代偿款742647.38元及利息;如被告朱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胡某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赵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朱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28日,某银行信贷中心与朱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某向某银行信贷中心借款7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赵某、南昌某有限公司、胡某分别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订立后,某银行信贷中心依约于2018年5月28日向朱某发放贷款7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未按期还款。2019年8月13日原告赵某代被告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742647.38元。现原告起诉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向某银行信贷中心借款700000元的事实,有某银行信贷中心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予以确认,胡某、南昌某有限公司及赵某提供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信贷中心依约支付贷款7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未按期还款,原告赵某代被告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742647.38元。

现原告赵某履行债务后,要求该借款项下的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此原告赵某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朱某追偿,被告朱某理应承担支付原告赵某代偿的借款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对此,被告胡某应承担被告朱某不能清偿债务中的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法院酌定为以代偿借款本息742647.38元为基数,自即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付利息。

原告主张借款为朱某与胡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该借款存在上述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该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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